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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应当启动一级响应。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省级猪肉储备规模。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对国家规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省商务厅、质监局、财政厅等单位出台临时性措施,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第十二条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生猪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各部门根据职责在部门网站上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率

网 站

生猪出场价格

省物价局

每周

安徽物价网

玉米购进价格

省物价局

每周

安徽物价网

仔猪价格

省农委

每周

安徽畜牧兽医网

生猪存栏量

省农委

每月

安徽畜牧兽医网

母猪存栏量

省农委

每月

安徽畜牧兽医网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省商务厅

每周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生猪定点屠宰量

省商务厅

每月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省商务厅

每季度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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