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应当启动一级响应。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省级猪肉储备规模。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对国家规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省商务厅、质监局、财政厅等单位出台临时性措施,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第十二条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生猪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各部门根据职责在部门网站上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 提供单位
| 频率
|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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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出场价格
| 省物价局
| 每周
| 安徽物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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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购进价格
| 省物价局
| 每周
| 安徽物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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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价格
| 省农委
| 每周
| 安徽畜牧兽医网
|
生猪存栏量
| 省农委
| 每月
| 安徽畜牧兽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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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存栏量
| 省农委
| 每月
| 安徽畜牧兽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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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 省商务厅
| 每周
|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
生猪定点屠宰量
| 省商务厅
| 每月
|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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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 省商务厅
| 每季度
| 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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