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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生猪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发布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建立生猪市场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尤其是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各相关部门除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外,还要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提供情况分析、原因、对策和建议的报告,及时报省政府,同时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市场监测监管。

  (一)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三)农业、商务、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四)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

  (五)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并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农业、商务部门应当做好稳定生猪生产和生猪产销衔接工作。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实行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八章 组织体系

  第十八条 成立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会商协调小组。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协调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协调,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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