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车场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产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可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为便于办理报建等手续,项目业主暂定为各地块的用地单位。建成后的停车场按规定办理产权证。
(三)停车场建设资金可通过社会融资、合作建设、政府投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四)停车场的维护资金原则上用经营权拍卖收入解决,缺口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
(五)停车场建设需配套商业的,其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支持公共配套停车场建设
(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均属于公共配套停车场,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投入或引入社会资金。
(二)停车场供地执行现行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三)停车场可相应配套商业,地面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协议约定负责经营管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建成后通过公开拍卖停车场经营权引入专业公司经营管理,拍卖经营权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
九、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一)市中心区停车场建设优先选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二)塔式等机械车库外立面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其收入作为停车场运营收入的一部分。
(三)其他具体鼓励政策按《关于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意见》执行。
十、简化审批流程
由市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市政、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研究制订停车场审批的简化程序。对符合停车场设置条件的申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