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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一)分级管理、县级为主。专项行动由省、县(市、区)分级管理,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安排,选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延长产业链的优势项目进行扶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行动由县(市、区)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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