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县(市、区)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原项目验收合格后,可选择新的产业项目进行申报,也可对原项目进一步深化并申报重新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申报当年度实施项目,逾期不再受理(2009年度申报项目截止日期调整为2009年6月15日)。
第十一条 县(市、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附2),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附3)。
(三)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表(附4),以及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和说明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立项并批复实施方案。同时,组织汇总材料向财政部、科技部申报国家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县(市、区)实施项目分三个层次。
(一)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国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
(二)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省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省级项目作为申报国家项目的必备条件。
(三)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培育项目次年不能成为省级项目的,该项目不再参与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家项目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助,省财政补助额度不低于250万元。
(二)省级项目省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若省级项目由上一年度培育项目提升的,则扣减省财政已核拨的培育项目补助。
(三)培育项目省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四)国家项目、省级项目完成验收后,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实施效益显著的项目,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