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国家项目的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中央财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省级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立项当年下达补助资金的70%;次年根据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的30%,对于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三)培育项目补助资金立项当年一次性拨付。
(四)以奖代补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继续用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专项行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市、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行动的实施。
第十八条 县(市、区)要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行动实行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中央和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行动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县(市、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