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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调整优化省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供销社系统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并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二○○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购销网络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农村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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