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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和省本级单位将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报对象和项目上报省供销社,由省供销社审核、筛选确认后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一年一定,原则上只有入选当年项目库的单位才有正式申报资格。

  (二)下发申报通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发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

  (三)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入选项目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中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审核上报。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对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得入选。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五)项目公示和确认。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抽查审核。审核后对拟安排项目在省供销社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扶持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六)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对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考核奖励按有关考核办法另行报批。

  第九条 扶持资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联合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地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扶持资金追回上交省财政。单位违法违规的,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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