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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损坏、销毁档案。

  二、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撤销的部门、单位的档案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凡文件材料没有及时立卷归档的,应指定档案人员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没移交完毕档案人员不得调离。

  (二)合并的部门、单位所形成的文书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保存和利用,必要时也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机构保留但机构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有档案由该部门和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三、凡新设置的部门和机构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力度,掌握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情况,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纠正档案管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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