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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煤矿执行“五条铁规、五个结合、六项制度”不力的;

  (2)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煤矿应停产整改未停产整改的;

  (4)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5)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6)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7)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9)瞒报事故的;

  (10)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1)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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