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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文化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09〕1号),决定建立“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 “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云南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09〕1号),结合我省农村文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文化投入机制,丰富农民文化精神生活,确保农民享有基本文化权益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农民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各州(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同级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着力于农村农民,丰富农民文化精神生活,活跃农村文化市场;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农民对文化活动的需要统筹安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
  (四)整体推进、适度平衡。在年度项目计划的安排上,对认真开展农村文化惠民工作、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群众文化活动基础、比较重视农村文化惠民工作的地方采用整体推进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边境地区、藏区、革命老区,在州(市)之间适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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