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尤其是在2006年作出了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并制定了《广东省中医药发展“十一五”规划》等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发〔2009〕22号文从更高层次,强调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更加坚定了我省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的信心和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增强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全省中医药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