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桂政发〔2009〕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坚持县域内银行业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规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对区内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情况实行专门考核,对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相关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