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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桂政发〔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扎实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全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新鲜经验。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连续4年下降,尤其是2008年全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0.06%、8.51%、24.8%和25.08%,12年来首次实现全年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只发生1起的突破。此外,2008年,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奥运火炬传递、中国-东盟博览会、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出色完成重大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保卫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开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弘扬他们在“打通京珠大动脉”战略目标中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英勇事迹;弘扬他们在奥运火炬传递、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记集体一等功,颁发奖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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