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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意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意见
(张政〔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冀建房〔2008〕230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我市旧住宅小区的改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改管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使旧住宅小区达到房屋全面整修养护、环境整治大有改观、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建筑节能得到落实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全市计划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改善旧住宅小区(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46个、建筑面积122.2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3427户。2008年已改善旧住宅小区14个、46.94万平方米。2009年计划改善旧小区18个、40.29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105户。2010年底全部完成本轮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

  二、改善内容与标准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上世纪90年代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且总体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改善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的改造。

  改善工程应达到的标准:实施改善工程后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刷整洁,无安全隐患;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硬化、绿化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外主路(支路)连接;小区内电、水、供气、供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水设施配套,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求;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

  在旧住宅小区改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后续管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或其它管理方式以巩固改善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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