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促进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改变工业“低、小、散”状况,优化我省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任务;是更好地发挥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列入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的企业,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确立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在全省企业中率先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在行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要立足主业,做精做深,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控制力和行业主导权;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应本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形式和科学管理模式;要加大研发投入,密切产学研联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要深入推进品牌战略,提升企业和产品的形象,努力创建全国乃至国际知名品牌;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员工权益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协调,建立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的良好氛围。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我省出台的涉企帮扶措施;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对企业申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土地供应的协调,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并帮助企业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实施、早投产、早见效;要加强资金保障,引导商业银行通过银企结对、增加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切实保障企业发展的信贷需求,同时优先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增发股票再融资;要加强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优先保障企业煤电油等需求和重要物资运输;要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在省外、国外设立原材料基地、制造中心、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和人才,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要落实和出台促进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开展联合兼并重组;要关心企业家的成长,引导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荣誉感,使其享有与社会贡献相适应的社会地位;要支持企业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建设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列入名单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要把当地的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和长效服务机制,研究制订“一厂一策”的扶持措施,促进企业加快做强做大。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