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引进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大型企业参与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企业是指国资委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500强企业。

  第三条 大型企业独资或合资、合作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依法申请取得矿业权。

  第五条 鼓励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验或者有矿业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在矿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勘查开发中存在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大型企业申请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在青海省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有资本金需达到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