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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2009年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2009年的实施范围包括海北州的门源、祁连、刚察、海晏4县;海南州的共和、贵德、贵南、同德、兴海5县;黄南州的同仁、尖扎、泽库、河南4县;玉树州的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6县;果洛州的玛沁、玛多、班玛、甘德、达日、久治6县;海西州的格尔木、德令哈、乌兰、都兰、天峻、大柴旦6个县(市、行委)等31个县(市、行委)。

  (二)实施对象

  2009年的工程实施对象为上述31个县(市、行委)的无房户和危房户。

  1、无房户是指居住在帐房、地窝子、草坯房和畜棚中的牧户。

  2、危房户是指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平房的牧户。

  (三)项目户认定

  按照“先易后难、整村推进”的原则,在纳入实施范围的县、乡、村中,优先安排具有一定自筹能力的牧户。在项目户认定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纯牧业乡、牧业村2008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牧户。

  2、分户时间两年以上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牧户。

  3、家庭人口二人以上的牧户(含2人)。

  4、必须是无房户或危房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牧户不能列入项目户:

  1、分户时间不到两年的牧户。

  2、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工程和三江源项目中已经解决牧民定居房屋的牧户。

  鉴于玉树、果洛两州无户口牧户,尚未办理身份证的牧民数量较多、比例高的实际,由两州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户的具体认定办法。

  四、建设任务

  2009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25710户。必须全面开工建设,年内争取完成。

  五、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牧民定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具体由牧民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确定。定居房屋要因地制宜,突出民族特色,结构形式采用砖木(混)和彩钢夹芯板等新型墙材,开展阳光暖房的试点,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为各地提供游牧民定居户型结构设计图纸,供基层和牧民建设时参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牧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户型结构必须经县农牧、建设部门审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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