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资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果洛、玉树两州12县,黄南州泽库、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兴海县,格尔木市唐古拉镇,户均补助1.6万元; 黄南州同仁、尖扎县,海南州共和、贵南、贵德县,海北州4县,海西5县(市)及大柴旦行委户均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果洛、玉树两州12县,黄南州泽库、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兴海县,格尔木市唐古拉镇户均0.2万元;黄南州同仁、尖扎县,海南州共和、贵南、贵德县,海北州4县,海西5县及大柴旦行委户均0.5万元。州、县配套比例,由各州人民政府确定。
4、牧民自筹:果洛、玉树两州12县,黄南州泽库、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兴海县,格尔木市唐古拉镇户均0.5万元;黄南州同仁、尖扎县,海南州共和、贵南、贵德县,海北州4县,海西5县(市)及大柴旦行委户均1万元。
根据以上户均标准,各地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区别对待,适当倾斜。
(三)资金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游牧民定居工程投资主要用于定居房、牲畜暖棚等建设,鉴于我省牧区实际,牲畜暖棚建设在省级财政安排的牧区畜用暖棚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中统筹安排解决,防冻井建设由国家人饮安全专项资金配套解决。
1、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补助64600.00万元,其中工程投资64275.00万元(户均2.50万元),前期费325.00万元。国家投资占总投资的52.7%。
2、省级配套33423.00万元(含管理费、监理费),户均1.30万元,占总投资的27.3%。
3、州、县配套7604.70万元,占总投资的6.2%。
4、牧民自筹16959.50万元,占总投资的13.8%。
以上资金合计122587.20万元。
六、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农牧厅牵头成立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各州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游牧民定居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带领牧户建设定居房。省政府与各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今年建设的25710户必须全面开工建设。各地抓紧确定和选择项目户,与牧户签订定居建设工程合同,逐级负责,确保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