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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2009年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程序,实行实名公示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建设。各地要按照《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各县确定项目户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监察、公安、农牧、统计、民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组织发动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项目户,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对确定的项目户进行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标识牌,标明户主姓名、施工单位、编号和建设日期。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定居房屋工程建设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工程建设需要统建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试点推广的彩钢暖房(材料)进行省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以县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乡村要组织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能工巧匠,对自建、合作和联合建房进行巡回指导,保证牧民自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实施县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工程进度,建设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州农牧部门负责监管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国家补助资金、省内配套资金和牧民自筹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下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农牧部门负责核定游牧民的范围、户数,审定游牧民项目户的资格,做好工程作业设计审查批复。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户型结构设计、定居建设的指导与监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通过政府建立信贷平台,进一步放宽贷款担保条件,给予牧民信贷优惠政策,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七)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廉政工作。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审计监督防范、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程建设廉政机制。州、县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任务分解、项目户确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对工程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廉政安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除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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