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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青政办〔2009〕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总体保持了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建筑施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全体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效进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全体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安委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州(地、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135201,传真:0971-6138729)。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维护好安全生产秩序,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到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经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

  三、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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