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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四、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青洽会暨郁金香节、环湖赛、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在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务求取得实效。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适时发布。

  七、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及时总结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活动中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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