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送审公布。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由用人单位方在7日内将协议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加强分类指导
工资集体协商要因企制宜,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要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内容,增强工资协商的效能。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注重控制人工成本,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职工工资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股份制企业应重点协商股息红利与职工工资的比例,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资本、技术、管理分配的关系;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将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的制定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科学的定额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
2、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应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协商条款应尽量细化、量化,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确保企业利润增长时职工工资同步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费缴纳、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基本劳动权益上,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要把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或重新分配工作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下岗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内容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确保有关政策兑现,维护职工应有权益。
3、根据地区、行业、企业不同特点,灵活选择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都应单独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般每年签订一次。已经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可作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问题。并逐步缩小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协商覆盖范围,采取“二次签约”等方式,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实施。
(五)强化制度建设
1、健全协商要约制度。要以贯彻《
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积极启动要约程序,对于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