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铁路、交通防汛
铁路、交通部门要在汛前组织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安全的问题要抓紧整修处理,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坚持有汛情时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做到在设计标准内要保证安全运行,对超标准洪水要制定迂回通行方案和抢修措施。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市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对阻水桥涵要抓紧改建、扩建。按防汛要求为紧急抢险和撤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五)工矿企业防汛
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每个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防汛方案。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对防汛设施和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要及时向市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六)山洪灾害防御
加强对山洪、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山洪灾害的危险点检查监测,切实做好山洪爆发时的预警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七)抗旱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抗大旱的思想。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各类抗旱预案进行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对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水源问题要有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根据旱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抗旱预案,通过掌握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变化情况,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三、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抓早、抓实、抓好,全面落实领导、队伍、方案、物资等各项责任制。各地要尽快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运转。新任领导要及早上岗到位,切实担当起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任。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到分管的防区或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切实履行职责;发生旱情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抗旱活动。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