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修订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汛〔2004〕12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灾情统计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对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明确责任,层层把关,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洪涝灾情报表在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统计上报,并每天统计上报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除填报统计报表外,还应上报灾害情况的说明材料,尤其是发生人员伤亡后,要及时将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及死亡原因当天上报,不能因个别指标统计不全而影响上报时间。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要掌握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的基本资料,对灾情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核灾工作要认真仔细、实事求是,核实后的灾情要及时修正上报。各级防汛部门、民政部门与统计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搞好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规范要求评估、分析减灾效益。
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查监督机制
防汛抗旱工作责任重大。为把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大防汛抗旱工作督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查监督机制。
(一)督查组织
市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县、区、管理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见附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区防汛抗旱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督查内容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范围内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抗旱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职责
防汛抗旱督查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有权对防汛抗旱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抗旱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犯防汛抗旱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尽早加以解决。
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按照各级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防汛抗旱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