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好参与、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地方工会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代表等项服务。基层工会要代表职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集体合同。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应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要通过区域性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覆盖所辖小型企业。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依法签订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工会每年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公开运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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