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470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治办,各有关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2006年以来,本市建设交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在广泛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了具有本系统特色的“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有效促进了建设工地的安全稳定。为巩固和提高创建工作成效,进一步规范“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建委办〔2006〕20号)有关精神,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突出创建重点。市级“平安工地”要突出市重大、重点建设工程。同时,要加强其他建筑工程的平安创建活动,扩大平安创建的覆盖面。
二、明确申报主体。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单位(部门)的作用,相关行业监管单位(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申报市“平安工地”的组织工作。按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的工地一般应已连续施工6个月以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行业监管单位(部门)提出本单位拟申报的工地,并填写上海市“平安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加强预审把关。相关行业监管单位(部门)要对提出申报的工地进行预审自查,将基本符合“平安工地”条件的工地,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向市建设交通委综治办集中推荐、申报。
四、强化过程管理。要坚持对创建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日常自查、随机抽查、不定期暗访。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推荐、评选资格。同时,注意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五、严格考评标准。检查考评按照《上海市“平安工地”考评指标(修订)》执行(见附件2)。采取调查测评、暗访抽查、检查考评等方式进行,检查考评不得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盲目追求达标率。对拟命名的市级“平安工地”适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