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理顺相互关系。“平安工地”达标是参评“文明工地”的前提条件,达不到“平安工地”标准的工地不得参加“文明工地”评选。各有关行业监管单位(部门)需将拟评选的“文明工地”名单,在正式验收考评前报市建设交通委综治办审核。
七、实行“回头看”抽检。对上年度已命名的且连续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平安工地”,次年不再重复申报,只进行“回头看”抽检、复查。对通过抽检、复查的,视为新年度“平安工地”;对存在严重问题,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限期整改,经复查发现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平安工地”证书,并进行通报。
八、定期命名表彰。上海市“平安工地”由市建设交通委、市综治办每年联合命名表彰一次。
附件:1、上海市平安工地申报表(略)
2、《上海市“平安工地”考评指标(修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2:
上海市“平安工地”考评指标(修订)
一、否决指标(不计分)
序号
| 否 决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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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生因维稳工作不力或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访、闹访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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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重大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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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生影响政治、经济、治安稳定的恐怖、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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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交通、火灾等责任事故及治安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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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指标(总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