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1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