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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 2009年5月18日以粤工商〔2009〕联字13号发布 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法广告公告形式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

  部门联合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单位)联合发布。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依职能分别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部门联合公告分为定期部门联合公告和不定期部门联合公告。

  定期部门联合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联合公告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并附《拟公告违法广告情况一览表》或《违法提示情况一览表》。不定期部门联合公告由各联合公告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并附《拟公告违法广告情况一览表》或《违法提示情况一览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初稿提交各联合公告单位会签。各联合公告单位在收到违法广告公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签意见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公告时间以收到最后一个会签单位意见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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