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违法广告公告类型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违法广告提示。
第五条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是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六个月内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投诉相对集中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虚假违法广告;
(五)2年内被同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被不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违法广告;
(六)被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单独或联合公告过的虚假违法广告;
(七)其他经全体联合公告单位通过应当予以公告的虚假违法广告。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内容包括:广告名称、发布时间、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表现、违法情况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六条 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是对监测中发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广告;
(三)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广告。
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内容包括:广告名称、发布时间、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表现、违法情况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七条 违法广告提示是对一定时期内一定类别的商品(服务)广告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列举,并进行相关法律分析,提出违法警示,以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违法广告提示内容包括:商品(服务)类别、广告发布形式、违法行为表现、相关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八条 违法广告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由各联合公告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提供公告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如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