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2009年各金融机构新增各项存款中,应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支持凉山州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要做到“两个不低于”:当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余额;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增幅。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建立不同于大企业的贷款审查、信用评级和资金定价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积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州银监分局、州人行、州级各金融机构)
(四)支持招商引资、产业承接和外经外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密切跟踪我州招商引资和产业承接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大力支持凉山电力、冶金、烟草、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凉山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要企业的信贷营销力度。(责任单位:州级各金融机构)
三、全面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
(一)积极支持“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农业银行将已获授信的3亿元灾区农户农房重建贷款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农村信用社充分运用灵活的信贷机制,加大对农户农房重建和生产经营的支持,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增强发展能力。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灾后新发生的信贷业务,特别是农房重建贷款,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州农行、农信社省联社凉山办事处)
(二)对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按规定予以核销。(责任单位:州农行、农信社省联社凉山办事处)
四、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切实加大金融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一)积极支持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创新。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领域,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中长期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进一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责任单位:州农行、州农发行、州邮储银行、各县农信社)
(二)加快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在落实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州银监分局)
(三)加强支农再贷款运用。积极探索创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营运资金的补充作用,加强农村信贷市场研究,引导农信社开展面向“三农”的金融创新服务,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州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