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一)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到水稻、玉米、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等。探索开发由保险公司或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保护的信用衍生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提供成本低、流动性好的避险产品。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责任单位:州农办、州财政局、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二)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研究、探索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相关各保险机构)
八、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州人行、相关外汇指定银行)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一)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可对借款人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责任单位:州级各金融机构)
(二)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责任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鼓励州县市各级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或是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的贷款实行贴息。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地方财政应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鼓励设立资本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各级财政尽快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办、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