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文件的要求,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州地方性法规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三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清理范围是:2009年5月1日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原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清理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机关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意见后明确是否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
2.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本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结束。
1.组织动员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各县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审查阶段(6月5日至9月15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
3.验收总结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填报有关清理报表(见附件)报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汇总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后报州政府同意再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审查评估后,由政府统一编号重新公布。
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由政府审查、统一编号后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政府统一编号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