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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 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3 ),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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