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制定残疾儿童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认真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鼓励、扶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支持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建设,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五、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深入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