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信用铜仁”建设,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发挥诚信建设的指导作用,支持人民银行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公安、环保、统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在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信用信息,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诚信体系。企业主管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不断增强企业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十三)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金融、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银行业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认真清理和规范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涉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融资成本。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政策性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机构对法人类和个人类客户的各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依法清收。人民法院对银行业机构起诉贷款人逃废债务类案件,要依法快受快审快结。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包括医护人员和教师)存在的不良贷款,根据违法违纪程度,追究相应的政纪责任,并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十五)优化金融机构的服务环境。各级政府要为金融机构提供政策优惠,对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对农村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工作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问题,各级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其规范和完善所有权证,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六、搭建银政合作平台,建立银政合作机制
(十六)成立银政合作领导机构。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及部门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事宜。领导小组下设金融办,具体负责协调各部门与银行机构的关系,协助推动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建立银政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金融办负责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