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2009年4月-9月期间开展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按照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安排好三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并做好违法案件通报、案件协查、资料汇总等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同时将消毒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与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结合整治要求,安排消毒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请各地结合通知和卫生部2009年有关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加大对企业、药店中宣传治疗疾病的和投诉举报消毒产品中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膏霜类抗(抑)菌产品核查力度,并对上述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每市2-3个,请各地于7月5日前按监督抽检规定程序和要求,将抽检样品及相关文书统一送交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以便集中统一送检。
四、时间安排及基地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落实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厅将针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请各地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本次整治行动的书面工作总结、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文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