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商洛银监分局关于推进商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银监分局关于推进商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洛银监分局关于推进商洛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信用贷款在支持商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城乡居民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为目的,以个人信用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以此扩大内需,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一)扩大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范围。在目前部分机构开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户多种经营的基础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并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城镇居民创业和个体经营、下岗职工创业和再就业、大学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以及其它与城乡居民个人生产、生活有关的信贷需求。在具体操作中,可将个人信用贷款分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在各类贷款对象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对公务员队伍的贷款营销工作。主动加强对公务员的授信评级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员信用良好、现金流充足的优势,有效满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个人信用贷款需求。
(二)提高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对有稳定收入的客户群体,可确定较高的贷款额度。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调高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根据实际用途和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人消费贷款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