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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商洛银监分局关于推进商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综合考虑不同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灵活、合理地确定个人信用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摒弃只考虑银行自身考核需要贷款不跨年度等不科学做法。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期限应当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一般设定在1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不得人为缩短期限;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客户的职业和收入状况确定,可参照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最高不超过5年。
  (四)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主管行规定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贷款发放方式。按照“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城乡居民个人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发放方式。可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同时,积极推广使用信用卡,探索把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充分运用贷记卡技术与经验。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个人信用贷款的“绿色通道”。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简化贷款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在每个区域的指定网点开设“个人信用贷款专营柜台”或成立“个人信用贷款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规范和完善个人信用贷款相关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效能。各级政府应建立个人信用贷款扶植基金,对个人信用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城乡个人信用贷款绩效评估和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客户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个人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应严格追究责任;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个人信用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的,应当设立可容忍度,在容忍度以下,不追究经办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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