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8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普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普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茶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农业、工商管理、检验检疫、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共11个州(市)75个县(市、区)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普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