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向区、县科技局申报;区、县科技局按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认定意见并通过广州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申请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撤销认定证书,从《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该产品名单并予以公告,取消因此而获得的各种待遇,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其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抽查并如实填写和上报相关资料;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我市被国家或广东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凭有效证明直接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