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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盘政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统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职能重要,责任重大,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对全市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发挥统计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科学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能力,切实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过问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统计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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