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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

  (十二)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保证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性。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于每年2月末、8月末分别将上年度7-12月、本年度1-6月的基本单位名录新增、变更、注销情况以磁介质方式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具体指标包括:登记机关代码、部门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单位类别代码和单位更新类型代码。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要加强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协调,积极争取把《统计法》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

  (十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法制工作经费,配备执法用车及其他办案工具。各级统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实务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统计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县域经济考核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和统计登记、统计从业资格等重点统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要继续实行办案目标责任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曝光,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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