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一事一议”政策指导,有效发挥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我省农村基础设施脆弱,公益事业建设滞后,村民自愿开展的“一事一议”村内筹资筹劳可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改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条件。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加强政策引导,把国家投入与农民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村民自主议事与基层民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与村社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发挥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既要引导村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其固定化,以加重农民负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10号)和《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06〕21号)对“一事一议”开展的原则、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资金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根据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对个别议定事项,筹资筹劳部分确需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参与议事的村民意见完全一致的,可在省规定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但必须民主决定减、免、缓对象并落实到人头,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农户申请自愿以资代劳的,可按照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见附件)执行,各市(州)也可以参照制定辖区内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的50%。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监督,指导村民按照自愿、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和限额标准开展议事活动。在筹资修建道路时,要明确只有村内道路适用“一事一议”,而“通村、通乡”公路在范围之外,由政府量力而行,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或变相摊派集资,对违规违纪的摊派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按照国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配合,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启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通过财政资金对村民开展公益事业项目的奖励补助,引导农民有计划地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健全国家扶持下的农村新型劳动积累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农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