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原则,遵守招生纪律。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要在省司法厅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真正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司法普通高等院校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的有关规定,做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生源质量,维护招生工作的社会信誉。对违反招生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1.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检查标准
2.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3.司法院校招生政审要求
4.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试表(略)
5.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6.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名册
附件1:
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检查标准
报考司法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按照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
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
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