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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黑龙江省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办法的通知


  附件3:
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要求

  报考司法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附件5:
  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报名序号:        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政治

面貌

 

曾用名

 

民族

 

籍贯

 

毕业

学校

 

家庭

地址

市(地)     县、市(区)    乡(街)

志愿

1、

2、

3、

 

(从中学填起)

 

考 主

生 要

家 社

庭 会

成 关

员 系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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