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将我市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全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元;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