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佳政办函〔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公文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表达意志、传递政令的重要手段。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就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二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公文处理不及时;五是请示性公文“一文多事”;六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七是县(市)区政府越级向省及省以上政府和部门,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随意标注密级;九是公文格式不够规范,文稿质量不高。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15号)精神,依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报送时限,及时报送。报送时限以成文日期2个工作日内为准,寄送文件以邮戳为准,超过时限市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三、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会签文稿必须由全部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