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转办规定程序呈报转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特别事项除外。确需向市政府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应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后,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讲话稿(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市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级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遇有紧急情况,市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的,应同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七、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要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八、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事项按领导批示和相关规定处理。